塑身衣商標大混戰 最新結果出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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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模隋棠代言的塑身衣瑪麗蓮公司引用法院判決,指控藝人小S代言的維娜斯公司「推推指」商標,只是描述性文字,不具商標識別性,日前向智慧財產局訴請撤銷維納斯的「推推指」商標,但遭駁回,瑪麗蓮不服,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請求撤銷「推推指」商標權,不料這次智財法院竟認定「推推指」在社會中具商標識別性,駁回告訴,等於讓瑪麗蓮兩面遭打臉。2015年間維娜斯公司曾質疑瑪麗蓮盜用「推推指」商標,控告瑪麗蓮老闆呂志強違反《商標法》,但智財法院審理認定「推推指」只是描述產品功能性文字,不具商標識別性,判決呂男無罪確定。事後瑪麗蓮引用法院判決理由,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請求撤銷「推推指」商標權,不料這回同一個法院卻改認定「推推指」在社會中具商標識別性,仍判瑪麗蓮敗訴。判決指出,瑪麗蓮公司指控維娜斯公司「推推指」商標的諧音、字形相似於「推推脂」,且以電視廣告塑造「推推指」等於「推推脂」,而「推脂」一詞常被醫美或塑身業者使用,「推推指」做為商標會使相關產業使用「推脂」一詞時,有造成侵權的可能,影響商業公平競爭,因而認「推推指」並不具商標識別性,只是描述性的字詞,請求撤銷「推推指」商標。智慧財產局認為「推推指」並無其他公司申請商標,僅有維娜斯以此為商標,因此提到「推推指」商標權時,當然屬維娜斯,不會有「無識別性」的情形。雖然瑪麗蓮提出和維娜斯塑身衣比較的市場調查報告,但智財局認為此份報告不客觀,且有引導作答者回答的情形,因此不採信,反指多數人在塑身、美體議題上,仍多用「局部推脂」、「推脂保養」等,較少人用「推推指」一詞,因此認定「推推指」並非一般業者常用字眼,駁回瑪麗蓮申請。瑪麗蓮轉向智財法院提告後,智財法院審酌「推脂」或「推指」現已確為多數業者用來表達能燃燒、歸位脂肪的效果,但「推推指」在網路上的使用心得和相關刊物文字仍少見,可見並無美容業者普遍使用「推推指」一詞的情況,且「推推指」三字只要用在描述商品,而非作為商標使用,並不會有觸犯《商標法》的可能,因此認定「推推指」商標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,日前駁回瑪麗蓮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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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219/1050207/

http://fashionhy.com.tw/